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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黄金时代产生的创新教学模式

2016-01-15 来源:未知 我要投搞

   ——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

  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系经大连金州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具有办学资质的合法培训机构。培训中心的宗旨是响应习主席号召“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践行李克强总理倡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社会培养具有金融知识的人才,同时带领、组织学员创业,创办实业反哺与服务社会。

  

  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通过举办《“双创”与金融市场学》培训,收取培训费。学员付费参加相关培训,培训中心为其提供等值,甚至是超值的专业培训。培训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等值交易,童叟无欺。培训结束,甚至没有结束,培训中心的母公司为奖励学员的学习行为,免费向其赠送一份与所缴学费相等的礼品券(或称受益券)。拿着这个礼品券,学员可以免费享受母公司资产管理系统(仅限母公司自有资产)内所有商品与服务。这样一来,学员到培训中心来,不是直接购买商品或买资产受益券,到这里来交钱就是为了参加学习。学员缴费参加学习,培训中心即送学员一份资产受益券,学员再持券消费相关商品与服务。不仅如此,结合培训的双创内容,培训中心还与学员订立就业与创业合同,学员愿意创业的,培训中心对其提供相关支持,愿意在系统内就业的,培训中心为其提供就业(即安排其从事相关产品的销售等工作)。

  经过上述,培训中心的经营模式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即成为一种多种法律关系结合的经营关系。

  (一)教育受益关系。通过提供教育服务,以培训中心为主体,进行《“双创”与金融市场学》培训。培训中心通过招收学员参加培训,要求参加学习者每人缴付应付的学费,参加培训中心为其举办的培训服务。整个培训分为三个阶段90课时历时1年半:第一阶段为初级阶段,内容包括:当前经济形势与“双创”战略、就业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与创新驱动等内容;第二阶段为中级阶段,培训金融投资知识,内容包括金融投资概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信托与基金投资、互联网与众筹,房地产市场及其投资等;第三阶段为高级阶段,主要培训诚信与中国文化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学、诚信与诚信体系建设、中国文化、收藏与文化艺术品投资等。

  (二)赠与关系。即培训中心为了鼓励学员参加学习的行为,以自己的资产对其赠送一份与所缴学费相等的受益券。同时,对于参加学习的学员,如果为培训中心推荐两名学员参加学习,同样为其赠送一份受益券。以此类推。这里不存在交易关系,只是培训中心为奖励学员而将自有资产对学员进行的赠送,属民事上的赠与关系,这个过程没有价值交易。不应发生纠纷,即使有纠纷,也不产生违约或损害赔偿问题。

  (三)以券消费关系。由于受益券是以自己的资产对参与学习学员的一种奖励,持有受益券的学员可以按中心要求以多种方式进行消费:一是以受益券进行交易,即将受益券按培训中心的要求在提供的交易系统内进行自由交易。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中心赠予学员自己礼品券学员自己可自由处理,但中心要求,持有人交易的,要按要求缴付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中心举办的公益事业;二是推荐他人学习时,可用礼品券支付部分学费(上限为5万);三是投资的其他公司股权如果上市,可以受益券兑换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学员即可以将持有的受益券按规定的比例兑换成股票从而成为股东,享受股权上市的溢价收益;四是持券可以到中心所属的商城内进行商品消费,如以券购买SSG水,灭火器等。

  

  (四)免费消费的资产来源。如前所说,中心对学员进行奖励,一参加学习就送受益券,让大家免费消费,学费等值受益券价值几万块,还有学员推荐别人参加学习,推荐两人学习还可以送受益券,这两种赠送的受益券,甚至是他付出学习费用的一倍多。这种资产从何而来,不可能天上掉馅饼。其实就法律关系而言,这是中心内部的事,别人无权过问。虽然是中心内部的事,但这里面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也得清晣。这个关系就是由于培训中心是母公司控股的,它把大家所交的培训费,扣除办培训费用以外的利润部分,交由母公司拿去投资,以投资所形成的利润来支撑给大家的奖励。当然这个利润不可能是百分之三或五,即使百分之三五十都不行。这样的利润率无法支撑免费消费的额度。这种投资的利润要比较高,比如投资的公司股权上市,把一个公司股票做上市,少则三倍五倍,多则十倍二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的利润都有可能。

  例如LED并购案例,三安光电公司买ST天颐公司股票的时候,当时的股价3块钱不到,购买成功后就把LED业务装进去,从那时到现在差不多八年时间,股价涨了约一千倍,它的股票按现在的价算,折当时的买价只有3分钱,而到前段时间最高价高达35块多,3分钱到35块,是一千多倍的利润。

  盈利模式

  (一)首笔收入为教育培训收益。即培训中心为母公司投资收购的控股培训中心,培训中心经营业务是为学员提供《“双创”与金融市场学》培训。三个阶段培训结束,培训中心与学员的培训关系即告结束,学员向培训中心缴付五万五千五百的费用(培训中心以外,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收取费用),培训中心为其提供超过所付费用的培训劳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终止,互不相欠。即使仍有消费关系,它是由培训产生,但属于馈赠性质。故与培训不再发生关联。因为培训中心为学员提供的培训劳务不可能退回,因而,即使发生纠纷也不能与培训相联系。

  (二)给予参加培训学员与推荐的奖励。为了鼓励学员参与学习,中心给予每位学员一份免费受益券,这种受益券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区别,但价值相同。这种奖励属免费消费性质。虽然消费是免费的,但必须有前提,即学员参加了培训方能获得这种权利,不参加者只能通过购买其他学员礼品券享受这一待遇(但这属于个人交易行为与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和母公司无关)。同时,为扩大参训人员范围,对推荐培训的学员再给一次奖励,并组成一个系统,使推荐者多次受益,从而提高他们参与的积极性。这种奖励的受益性质与参加学习的受益性质完全相同,都是免费消费的一部分。

  (三)受益券的价值相同但消费的内容可以选择。学员得到的受益券是相同的。但他们可以拿着这种受益券,在中心或所属商店直接享受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换取某种股权或其他受益权。股权或受益权的受益比例要依其具体的项目不同而有所区别。

  (四)受益资产来自培训利润的投资收益。如前所说,母公司根据与大连金州新区正信金安文化培训中心的合同,将培训中心培训收入扣除支出外,由母公司拿去做投资,以投资所获收益用以支付对学员的奖励,暨免费消费。

  

  (五)创业就业关系。随着培训加入双创内容后,中心还与学员订立创业与就业合同,根据学员需要,为其提供创业或就业服务,但这种合同是在学员自愿情况下形成的一种新的劳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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